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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逃17年“红通人员”回国受审 当庭求轻判

2019年02月20日347未知admin

  正义网北京4月4日电(见习记者 崔晓丽)4月3日,外逃17年的“红通人员”、原港源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会计刘梦平涉嫌受贿罪一案在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

  据悉,1995—1998年期间,刘梦平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取他人“好处费”共200余万元人民币。在被“双规”审查期间,她趁工作人员不注意脱逃,拿到新加坡护照并更名后,先后12次往返中国境内终被抓获。

  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取“好处费”

  记者在庭审中获悉,1984年,刘梦平通过招工进入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1993年被派往该公司旗下的全资子公司港源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担任会计,主管账务往来。刘梦平的受贿之路,便是从此开始。

  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梦平于1995年至1998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港源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斌、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付达铣(均另案处理),为润超国际有限公司向港源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共计5000万港币及延缓还款时间提供帮助。为此,刘梦平及王斌、付达铣先后三次收受润超国际有限公司董事罗德诚给予的共计500万港币(折合人民币537.406万元),其中刘梦平分得198.3万港币(折合人民币213.093万元)。

  庭审中,刘梦平对指控的大部分内容表示认可。她承认,通过舅舅的关系,罗德诚与她认识,并提出了向港源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借款的要求。“当时谈好的条件是,罗德诚给予公司借款12%的利息,我们三个人也能拿到总额12%的回扣。”

  据刘梦平供述,5000万港币分两次借出。第一次借出2000万港币的时候,他们三人拿到了240万港币的“好处费”。其中,160万港币三人平分,另有80万港币,由她和付达铣平分。在罗德诚第二次向公司借款3000万港币的时候,“好处费”的比例被降到7%,“我们三个人平分了210万港币。”至于第三次收受贿款的原因,刘梦平表示,因为借款已到期限,她和付达铣去讨要借款时,罗德诚支付了50万港币作为延期还款的交换条件。

  据悉,案发后,罗德诚主动找到他们补写了“借条”,不承认曾经给予他们“好处费”,只当是借款。对于公诉人询问“借条”数额是否和实际数额一致时,刘梦平坦诚是不相符的,“我们收到的‘好处费’是500万港币,补写的借条大概有330万港币。”

  此外,起诉书还指控,刘梦平及王斌、付达铣还为港源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替珠海经济特区南油新华公司先后代开多笔信用证提供帮助。为此,他们三人先后四次收受珠海经济特区南油新华公司总经理陈延德、负责人卢永强给予的共计37.5万港币、3.21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66.839万元),其中刘梦平分得13.34万港币、1.07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3.18万元)。

  刘梦平对受贿美金部分无异议,并表示在收钱时写了“借条”,“数额也是小于实际金额”。

  被告人对两起受贿金额存质疑

  庭审中,被告人刘梦平虽然对起诉书指控的大部分事实认同,但对于两起案件受贿的金额存在质疑。

  在润超国际有限公司董事罗德诚向其行贿的案件中,她承认的受贿受贿金额是188.3万港币,而非起诉书指控的198.3万港币。“有10万港币是付达铣赠予我买手表的钱,属于私人交往,并不属于赃款。”据刘梦平描述,1996年的某一天,她陪同付达铣一块儿买手表时,自己也看中了一款手表,因为携带的资金不够,付达铣表示可以提供10万港币购买。

  然而,据公诉机关提供的付达铣证词显示,他是在刘梦平宿舍分钱时,给了刘梦平10万港币买手表。公诉人认为,这笔钱属于分赃而不是私人交往,应当属于受贿款。

  在为南油新华公司先后代开多笔信用证提供帮助案中,对于公诉人指控的受贿金额三人共计37.5万港币,刘梦平也表达了质疑,“我们三人总共拿到的港币是27万,其中两笔5万、5.5万港币属于重复计算。”公诉人表示,这项指控的证据是刘梦平2000年接受调查时所做的口供。王斌和付达铣的亲笔证词证言也显示,除了27万港币外,陈延德曾将5万港币和5.5万港币交给了刘梦平。

  此外,在庭审中,刘梦平的代理律师辩护称,刘梦平当时所属的公司要求部门开展对外业务,刘梦平的行为也属于工作的内容,不属于主动索要赃款,且在案发前后,刘梦平将所得大部分赃款退还港源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力电力对外公司及中共中央企业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应该从轻处罚。

  对此,公诉人认为,行贿人罗德诚是通过刘梦平被王斌、付达铣所认识,刘梦平表明了可以拿到回扣,二人才答应给罗德诚所在公司借款,每次赃款都是由刘梦平经手,之后分配。在付达铣的供词中,刘梦平曾告诉他和王斌,“拿脑袋担保罗德诚的公司可以按时还款”,这说明,刘梦平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在陈延德、卢永强向他们三人行贿案中,卢永强是刘梦平的前夫,这其中也可能存在关联。况且,刘梦平在知道可以拿到1%的回扣后,主动索要金钱,不能认定为属于从犯。

  刘梦平辩称,自己当时只是公司的一个小会计,根本不可能决定公司向谁提供借款,“我绝没有说过拿脑袋担保的话,和前夫卢永强离婚后也再无联系。”

  被告人国籍归属亦存争议

  庭审中,被告人刘梦平一直强调,自己现在是新加坡国籍,而非中国国籍。即使她母亲为她更换了新的二代身份证,因为她本人并未到场,不符合相关规定,也是无效的。

  据悉,刘梦平的现任丈夫是新加坡永久公民,2005年,刘梦平以家属身份申请了新加坡国籍,并改名为刘思佳。刘梦平的辩护律师出示证据表明,刘梦平原来的中国护照已经被剪掉一个角,代表作废,“她拥有新加坡颁发的护照并长期使用,应该为新加坡公民。”

  对此,公诉人认为,我国现在注销国籍的方式主要是向公安机关报备注销,“刘梦平即使通过大使馆注销合法,也是带有欺骗性质,大使馆并不知道她在国内已经涉嫌犯罪。”公诉人还表示,不管属于哪国公民,都不影响对刘梦平的判决。

  对于她为何在还清多数赃款后还要出逃?刘梦平说:“我觉得自己既不是党员,也没有任何职务,应该不符合‘双规’的条件,但等了20多天,调查人员还没有要放我走的意思,我就害怕了。”在工作人员不注意的时候她逃了出来,并从婆家拿走因私护照和9万元现金,一路打的到达深圳,后经罗湖口岸辗转逃到新加坡。

  她还辩称,2001年她已被原单位开除,不再符合受贿罪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自己逃到国外后,公安和检察机关也没有再找过她,持护照入境中国十余次,也没有出现被海关扣押的情况,不属于逃避调查、躲避抓捕。但公诉人问她,在未取得新加坡护照之前是否回过国时,她表示没有。审判长提问她改名的原因时,她承认,想要抹去之前不好的事情(指受贿)是其中重要原因。

  据办案人员介绍,刘梦平在2015年被列入“红通”名单后,办案人员通过对“红通”人员面部识别的系统追踪,将其锁定,并于2017年6月29日将其在海关抓获。公诉人认为,刘梦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刘梦平表示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这个事实已经发生了,我认罪悔罪,恳请法官轻判。”

  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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