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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2019年02月22日505未知admin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对检察官法第13条54条作出修改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正义网北京9月1日电(记者郑赫南)今天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下称修改决定)。“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检察官法中涉及这一内容的两个条款作出修改。修改决定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此次修改的八部法律分别是: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

  修改决定将检察官法第13条第一款修改为:“初任检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将第54条修改为:“国家对初任检察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修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是为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的决定和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这对推进法治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对于提高法治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国家安全和秩序,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有非常重要意义。”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司法部司法考试司司长贾丽群这样表示。

  据贾丽群介绍,修改决定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公证员执业,在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以及担任法律类仲裁员的,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在律师法和公证法中增加规定,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申请人不得再担任律师、公证员,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取得的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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